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921民初3688号
原告:容县正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容县容州镇河南狗蚤岭小区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1MA5N1G1F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峤山绣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核工业柳州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荣军路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9942571E。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原告容县正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核工业柳州工程勘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容县正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容县正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容县正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11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容县正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