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桂03**执8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站前路2号恒大广场一期28栋2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6946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桂林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环城北一路四号“卧龙苑”2栋,3栋1-4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9318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桂林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雁山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办公楼715-7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11057500428L。
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雁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桂0311民初34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被执行人桂林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雁山分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34833元及违约金43506.38元(截止至2024年9月2日)、案件受理费2955元,被执行人桂林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未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工商、土地、房产、银行、银行金融理财产品、公积金、车辆等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就工程款的支付进行私下协商,尚未有协商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保留原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所有权利上,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另行恢复强制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桂0311执84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