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门县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民申27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门县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宝塔社区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道善,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教福,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覃耕,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之妻),女,1975年7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再审申请人石门县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覃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7民终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星宇公司再审申请称:1、二审另查明的事实没有证据证实,也未经过质证。2、二审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覃耕向法庭提交的供货单是虚假的,送货单上没有**签名,法院根据虚假送货单来认定**给覃耕出示欠条的个人欠款为申请人工地欠款错误。二审认为申请人不能提供涉案工地的混凝土的来源和数量,从而反推被申请人的混凝土送到了工地,不符合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2018年3月17日的欠条无法证明是申请人工地的材料款,更不能证明是申请人未支付材料款而打的欠条。3、本案程序违法,未以合法方式通知**应诉。请求依法再审改判。
覃耕提交意见称:1、关于证照不符的问题,这个企业是我个人的企业,混凝土是其经营的项目。2、收货单签字的问题,基本是**和他的舅舅***签字的,可以作笔笔迹鉴定。**一直找不到,所以欠条是2018年3月17日才打的。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提交意见称,混凝土只有覃耕一家有,这些收货记录也是真的,具体多少账,我不清楚,**跑了,我也找不到。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收取覃耕混凝土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经查,2015年8月至2016年10月间,星宇公司承建了案涉石门县森林公安局磨市派出所、磨市镇林业站两建设项目。**受星宇公司的指派担任该两建设项目部负责人,覃耕生产的混凝土直接运送至案涉两工地,由**或**指定人员收取,并用于工程建设。虽然部分送货单签字不规范,但**与覃耕对材料款进行结算,并出具了欠条,欠条上的金额与送货单上的金额相一致,应视为**认可已收到送货单所载明的所有货物。故**收取覃耕混凝土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其民事责任应由星宇公司承担。原审判决星宇公司支付覃耕建筑材料款107956元,并无不当。
综上,星宇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门县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