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民终13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荣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南庄王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上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次坞镇大院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荣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诸暨上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4)浙0681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荣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浙江荣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荣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92元,减半收取计46元,由上诉人浙江荣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