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慧翼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民事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复548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号6楼C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和平街369号。 负责人:**,主任。 复议申请人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21)川0115执异12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查明,依据生效的(2020)川0115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2021年1月18日,该院立案受理**科技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建双城业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科技公司以城建双城业委会未履行判决义务及执行局也未依法向成都市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扣划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维修资金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法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若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科技公司认为城建双城业委会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执行法院也未依法执行,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执行异议审理范围。据此,执行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规定,裁定:驳回**科技公司的异议申请。 **科技公司申请复议称,(2020)川0115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判令城建双城业委会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给**科技公司,但城建双城业委会一直未履行,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消极执行,经**科技公司申请后不采取任何执行措施,也不扣划该维修资金,损害了**科技公司的利益。综上,请求:1.撤销异议裁定;2.指令执行法院向成都市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扣划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专项维修资金。 本院查明,(2022)川0115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的判决内容为:一、城建双城业委会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取成都市公平街办和平街369号城建双城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7542.76元支付于**科技公司;二、驳回**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执行异议并未排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针对消极不作为行为所提异议。本案中,生效判决判令城建双城业委会给付的资金系特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协助执行单位明确,执行法院应当对该院针对该专项资金的执行是否存在消极执行行为进行审查。执行法院以**科技公司所提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范围为由驳回该公司的异议申请,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5执异120号执行裁定; 二、指令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对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所提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审判长 杨 芳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 巧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