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慧翼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执复87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号6楼C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和平街369号。 负责人:**,主任。 复议申请人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21)川0115执异288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查明,2020年10月27日,该院作出(2020)川0115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成都市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建双城业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取成都市公平街办和平街369号城建双城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7,542.76元支付于**公司;2.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司依据上述生效判决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川0115执296号,受理后向城建双城业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传票。2020年3月3日,城建双城业委会向成都市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2020)川0115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等资料。2021年7月16日,该执行案件承办人电话联系成都市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回复称**公司这个案涉工程与土建工程、电梯维修工程是一起的,不宜拆分专项支付**公司的工程款,要等其他工程竣工验收及资料整理好后一并支付。2021年8月26日,**公司向该院提交划扣案款申请,请求依法向成都市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扣成都市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维修资金并支付于**公司。 执行法院认为,依据生效的(2020)川0115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城建双城业委会需在相关主管部门提取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支付**公司。从查明的事实看,该院在受理**公司的执行申请后,向城建双城业委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等文书,与成都市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本案情况进行了电话沟通。城建双城业委会向成都市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了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列支,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由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城建双城业委会已依规申请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且主管部门已审核同意。故**公司请求该院向成都市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扣成都市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维修资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公司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公司的异议请求。 **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被执行人至今未办理提取维修资金并支付给**公司,且在**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城建双城业委会怠于履行上述义务,执行法院也一直不去办理资金划扣手续,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执行法院异议裁定,指令执行法院依法向成都市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扣成都市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维修资金并支付给**公司。 本院对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1.2021年11月4日,执行法院就城建双城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算向成都市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去函要求请求告知该款在现有条件下能否支付。2021年12月3日,成都市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执行法院出具回复函,载明:根据城建双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拟定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方案包含三个项目,分别有三家施工单位施工(其中,监控门禁系统维修有**公司施工)。根据前述方案约定,该工程项目结算资金拨付应由物业公司、业委会、业主代表和上述三家施工单位将方案内三个项目共同验收完成,报我局备案后一并拨付到物业公司账户,再由物业公司转账到施工单位。目前,方案内的围墙、护栏、绿化改造和消防系统维修两个项目,因业委会对验收存有异议,未完成全部工程项目验收。因此,暂不具备专项资金结算资金拨付条件。2.2022年3月16日,成都市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行法院、**公司就城建双城小区改造项目专项维修资金结算进行了会谈,暂不具备专项维修资金结算拨付条件。 本院认为,依据生效的(2020)川0115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城建双城业委会需在相关主管部门提取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支付**公司。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就案涉专项维修资金在现有条件下能否支付已向成都市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去函,且该局回函暂不具备专项资金结算资金拨付条件。故**公司复议称城建双城业委会怠于履行支付义务,执行法院也一直不去办理资金划扣手续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要求在现有条件下扣划案涉维修资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复议申请人**公司的复议理由不成立,其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5执异288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杨 桓 审判员 于 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