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慧翼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慧翼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执异120号

异议人: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号6楼C3。

法定代表人:褚嵩。

被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和平街369号。

本院在执行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建双城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1)川0115执296号,**科技公司以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义务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执行局依法向成都市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扣划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维修资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科技公司称,异议人与城建双城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0)川0115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判决城建双城二届业主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取成都市公平街办和平街369号城建双城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7542.76元支付于成都**科技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来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提取维修资金支付给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也未办理资金扣划手续,故申请依法提起执行异议,请求依法提取(扣划)成都市公平街办和平街369号城建双城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7542.76元。

经审理查明,依据生效的(2020)川0115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1月18日,我院立案受理**科技公司申请执行城建双城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异议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及执行局也未依法向成都市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扣划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维修资金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若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异议人认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执行法院也未依法执行,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执行异议审理范围。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成都**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邓 奎

人民陪审员  甘连惠

人民陪审员  刘 琼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