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慧翼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慧翼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15民初1242号

原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C3。

法定代表人:褚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蕾,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和平街**。

负责人:余林,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鉴鑫,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系业主委员会副主任。

第三人: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林瑶,总经理。

第三人: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温江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

法定代表人:魏建,总经理。

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冠群,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委会)、第三人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房物业公司)、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温江分公司(以下简称金房物业温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郑蕾,被告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鉴鑫及业主委员会主任余林,第三人金房物业公司、金房物业温江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马冠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7554.7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实际利息从立案之日起算,以77554.76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支付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委会为本案被告,申请变更金房物业公司、金房物业温江分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并将诉请第一项变更为被告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委会提取成都市公平街道和平街369号城建双城小区住宅专项维修基金81873.76元并支付给原告。事实与理由:原告与金房物业温江分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签订《监控系统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城建双城.维拉小镇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工程施工地点:温江区公平镇和平街369号城建双城.维拉小镇小区,工程承包范围:室外监控系统安装调试、室内监控显示部分安装调试。合同第八条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37294.2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但被告仅支付了68809.24元。在工程竣工后经金房物业温江分公司以及项目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验收后,原告进行结算,核算工程总造价为146364元,故被告还拖欠原告工程款77554.76元。经过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支付。金房物业温江分公司系受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委托而与原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在签订合同时知晓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委会为真正的委托人、发包人,案涉工程项目资金来源系动用维修资金,故要求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委会支付工程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委会辩称,原告方提交的资料没有完整的验收,没有验收的竣工资料,施工完后原告提出验收结算,但是现在两年时间一直没有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我方认为有可能是其他原因导致他们没有提交资料,我方认为剩下的款项不应该支付,该事情应该由金房物业公司告知了原告,我们已经全权委托了金房物业公司,符合政府的规定。资料上的收方单都应有监理单位签字,竣工资料没有监理单位签字,是有问题的,且原告这么长时间都没有完成资料。我方没有与原告签订任何施工合同,故不构成支付款项的义务,请求法院按照成都市维修基金支付办法进行判决。

第三人金房物业公司、金房物业温江分公司共同述称,1.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按照住建局的工作程序,案涉维修资金工程的流程是,原告出具预算书给第三方审计机构建行四川省分行,预算书金额是221758元,建行四川省分行审价后出具的《维修资金使用工程预算审查建议书》,审价金额为137294元,其后原告与第三人依据《维修资金使用工程预算审查建议书》签订合同,合同价款为137294.28元,与审价金额一致,由此可知从2016年**公司就参与案涉工程的申报,2016年就知晓是维修资金工程,真实出资方是全体业主,发包方是业委会;同时案涉《监控系统工程合同》是案外人成都市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委托金房物业温江分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根据《监控系统工程合同》第七条约定“乙方(**公司)在进场前三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缴纳10%的诚信履约金”可知,原告与金房物业温江分公司签订合同时也知道金房物业温江分公司与业委会的委托关系。根据合同法第402条该合同是直接约束原告和成都市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告应该直接起诉业主委员会。2.本案付款条件未成就。合同第8.2条约定了工程付款方式: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月进度款按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工程量50%拨付。应当在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报房管局第三方审计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四川分行),并在原告提供工程预决算书审价且审价通过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5%。按照合同的约定,在竣工验收合格且第三方审计单位审价通过前,只应付工程款的50%,按照工程款总造价137294.28元计,已付足50%,并未违反合同约定,至于剩余工程款问题,按照合同约定尚未达到付款条件。鉴于此,被告认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8日,成都市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向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委托书》,载明“现委托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我小区即将动用维修基金进行征求意见及施工单位的招标工作。本着维修基金专款专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循三方(业委会、物管公司、业主代表)监管的原则,切实把维修基金的一分一厘都用在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中”。

2016年8月30日,成都市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向金房物业温江分公司出具《委托书》,载明“现委托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温江分公司对我城建双城小区即将动用维修基金进行征求意见及施工单位的招标报审工作。本着维修基金专款专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循三方(业委会、物管公司、业主代表)监管制度,切实把维修基金的一分一厘都用在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中”。

2016年11月3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接受金房物业温江分公司委托对城建双城小区监控道闸系统更新维修工程项目预算进行了审核,出具《维修资金使用工程造价预算咨询建议书》,审核结果:城建双城小区监控道闸系统更新维修工程项目送审金额221758.00元,审定后税前工程造价123688.00元,销项增值税额为13606.00元,含税工程总造价为137294.00元。其中,审增0.00元,审减84464.00元,品迭后的审减总额84464.00元。

2017年5月1日,成都市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向金房物业温江分公司出具《委托书》,载明“城建双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就城建双城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维修、更新项目的维修资金使用,现委托及授权成都金房物业城建双城物业服务中心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双方所签订施工合同具有相同法律责任。”

2017年5月19日,金房物业温江分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就城建双城.维拉小镇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程签订《监控系统工程合同》,约定:由甲方将城建双城.维拉小镇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发包给乙方,包括该专业工程的设备提供、设施工、安装调试等相关事宜均由乙方负责。工程承包范围:室外监控系统安装调试、室内监控显示部分安装调试。甲方项目联系人:黄建军;乙方项目联系人:罗建平。专业工程的参数要求完全按照《维修资金使用工程预算审查建议书》清单执行。施工日期:甲方向乙方发出开工令后三日内,工期三个月。若实际开工日期与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不符的,以甲方确认的实际开工日期或开工报告上记载的日期为准,乙方在进场前三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缴纳10%的诚信履约金。工程施工总造价(税后)人民币137294.28元(大写:壹拾叁万柒仟贰佰玖拾肆元贰角捌分,含税),该价款含水电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款(进度款)用转账的方式支付,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月进度款按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的50%拨付,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并报房管局第三方审计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并有乙方提供工程预决算书审价通过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5%,承包人向发包人办妥一切移交手续,并与其他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办理的交接手续及结算完毕后28日内,发包人一次性支付扣除保修金5%(具体保修金金额详见质量保修书)后的工程余款。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期满后14日内支付扣除维修不及时违约金后剩余的保修金(不计利息)。本合同约定的执行总金额和支付进度不能超过房管局最终拨付的本次本项的总金额和支付进度,超出部分无效,如果由于房管局的原因导致进度款不能按时支付的免除支付方的违约责任。质量保修期限:承包范围内工程保修期限为2年,自工程结束并经甲方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乙方在工程竣工后向甲方发出竣工验收通知,甲方应在3日内向房管局相关机构上报验收要求,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合同签订后,**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进场施工。

2017年10月17日,**公司向金房物业温江分公司出具《工程付款申请单》,载明:“兹申报城建双城.维拉小镇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款,合同总价¥137294.28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叁万柒仟贰佰玖拾肆元贰角捌分;累计已付¥0元,大写(人民币):零元;本次申请¥68809.24元,大写(人民币):陆万捌仟肆佰捌拾伍元零肆分;余额¥68485.04元,大写(人民币):陆万捌仟肆佰捌拾伍元零肆分。请予以拨付。”下方有**公司项目联系人罗建平手写内容“按照合同约定,本次进度款按完成量的50%支付,即¥34242.5元,大写(人民币):叁万肆仟贰佰肆拾贰圆五角”。**公司在请款单位处加盖公章,成都市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主任赵筠签字并加盖成都市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公章,金房物业温江分公司项目负责人黄建军前面并手写“同意按合同支付。”

2017年12月13日,城建双城.维拉小镇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竣工,于2018年1月交付业主方使用。

2018年1月18日,**公司与金房物业温江分公司项目负责人黄建军就案涉工程的工程量进行收方,形成《城建双城.维拉小镇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程项目收方单》。**公司提交的该份收方单上有项目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申报数量和单位、单价、合价以及收方数量,每页均有赵筠作为业主代表签字,金房物业温江分公司项目负责人黄建军签名,**公司项目负责人罗建平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对该收方单三性不予认可,认为收方数量是**公司后面添加上的,是先签字后加上收方数量,收方单上没有业委会盖章,赵筠当时已经不是业委会主任,物业公司没有盖章,且没有监理审计,与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委会的收方单的形式不一致,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委会的收方单上有第二届业委会签字和盖章,故对收方数量不认可。而金房物业温江分公司对**公司提交的该份收方单的三性予以认可。对于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委会提交的《城建双城.维拉小镇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程项目收方单》,**公司对其三性不予认可,金房物业公司和金房物业温江分公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

2018年1月18日,**公司向金房物业温江分公司出具《工程付款申请单》,载明:“兹申报城建双城.维拉小镇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程款,合同总价:137294.28元。进度款累计已付:34242.5元。由于工程完工后已经经过验收完毕,我方本次申请由房管局拨付到金房物业的预付款剩余部分:34404.64元。”成都市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主任赵筠签字并手写“同意拨付款。”金房物业温江分公司项目负责人黄建军签字并手写“同意拨付。”

诉讼中,经**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四川安必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施工的城建双城.维拉小镇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四川安必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形成征求意见稿,根据当事人双方对征求意见稿的回复意见和建议于2020年9月8日出具安必信评报字(2020)第45号资产评估报告,鉴定结论:案涉项目工程总造价评估值为126352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叁佰伍拾贰元。**公司支付鉴定费5000元。庭审中,四川安必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人员出庭参加了质证,并接受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的询问,四川安必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人员陈述鉴定结论系结合了**公司提交的《城建双城.维拉小镇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程项目收方单》以及现场勘查的情况,并对数量有个别调整而作出的。

庭审中,**公司认可已收到工程款68809.24元,并陈述其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已知悉成都市温江区届业主委员会与金房物业温江分公司关于案涉工程的委托代理关系。

对于案涉工程维修资金未申请到位的原因,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委会称没有监理单位验收,竣工资料不完备,故拒付工程款。金房物业公司称系因差业委会的盖章,并表示如果案涉工程款走该公司账户的话,会全力配合予以支付。金房物业公司为证明其积极协调推动申请维修资金事宜,提交了其于2018年6月17日向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发出的《关于城建双城维修资金红色预警的情况说明》,载明:“此次城建双城动用维修资金是受城建双城第一届业委会委托并经70%以上业主签字同意才启用的,程序合理合法秉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的。温江区房管局也于2017年8月下拨50%的维修资金于我公司账上,我公司也按程序经业委会签字盖章,第三方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后拨给施工方(具体拨付时间和金额已报你们业委会)。关键在于剩余50%的维修资金区房管局已给我们下了红色预警警告,并多次催促我们尽快完善资料上报。现各施工方已把收方单递交你们业委会,也希望业委会在你的职权范围内协调此事。如果因你们业委会在你们职权范围内短期未能与区房管局协调好也未能妥善处理好施工方事宜(或拖延处理时间),造成剩余50%的维修资金被冻结,施工方不能结算,无后续资金支付。这个后果则由你们业委会负责与我物业公司无关。至于履约保证金的询问函我物管处已于2018年5月27日以书面形式回复了业委会并附带施工方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庭审中,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对该份情况说明的三性予以认可。

另查明,成都市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2014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委会于2018年4月13日换届选举产生,任期五年,从2018年4月13日起至2023年4月12日。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第三人当庭陈述、当事人身份信息、《监控系统工程合同》《维修资金使用工程造价预算咨询建议书》《委托书》、工程开工申请单、《工程付款申请单》、《城建双城.维拉小镇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程项目收方单》、安必信评报字(2020)第45号资产评估报告、鉴定费发票、《关于城建双城维修资金红色预警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调查核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金房物业温江分公司与**公司签订的《监控系统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案涉工程款的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庭审查明合同签订后,**公司已实际进行了施工,案涉工程于2017年12月13日竣工,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于2018年1月交付城建双城小区业主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故可以推定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1月竣工验收合格。案涉工程属于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项目,虽然合同约定待专项维修资金审批后予以支付工程款,但从金房物业公司于2018年6月17日向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发出的《关于城建双城维修资金红色预警的情况说明》表明,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存在消极应对付款条件成就事宜的情形,结合案涉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两年有余的实际情况,本院认定**公司诉请案涉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已成就。

关于案涉工程款的支付主体问题。金房物业温江分公司虽然系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和案涉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对人,但从成都市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作为城建双城小区的原业委会出具的《委托书》表明,金房物业温江分公司所实施签约、验收、申请维修资金支付工程款等行为均系受成都市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且庭审中**公司陈述其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已知悉成都市温江区届业主委员会与金房物业温江分公司关于案涉工程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故案涉建设工程合同直接约束成都市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业委会和**公司。鉴于案涉纠纷涉及物业管理事宜,业委会具备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成都市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委会系代表成都市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的新旧业委会,成都市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应由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委会继受承担。综上,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应当对案涉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委会以其不是合同签订方不支付工程款的抗辩不能成立。关于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委会以**公司未提交完整竣工资料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包方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承包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并交付合格工程。根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与交付竣工验收资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是承包方的附随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故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委会以**公司未提交完整竣工资料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工程价款,根据**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四川安必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施工的城建双城.维拉小镇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四川安必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鉴定资料和相关规范,出具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出具正式鉴定意见,鉴定人员并出庭接受各方当事人的质询,鉴定程序合法。金房物业温江分公司对**公司提交的载明有项目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申报数量和单位、单价、合价以及收方数量的《城建双城.维拉小镇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程项目收方单》三性予以认可,金房物业温江分公司作为成都市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受托人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并未超越其委托权限,故该收方单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而鉴定机构根据上述收方单并经过现场勘查得出的鉴定结论,客观真实,能够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根据鉴定意见,案涉工程造价为126352元,应由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向**公司支付,**公司认可已收到工程款68809.24元,故剩余工程款57542.76元(126352元-68809.24元)应由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在提取维修资金后向**公司支付。关于鉴定费5000元,**公司与金房物业温江分公司签订合同时均知晓工程价款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部门进行结算审价后方能确定,但双方并未约定鉴定费用如何负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该笔鉴定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各承担2500元。该笔费用已由**公司支付,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应向**公司支付鉴定费2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市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取成都市公平街办和平街369号城建双城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7542.76元支付于成都**科技有限公司;

二、驳回成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9元,由成都市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担。鉴定费5000元由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成都市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担2500元(此款已由成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成都市温江区城建双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向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晓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