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603执206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慧翼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阳东佳港智能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慧翼科技有限公司与德阳东佳港智能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川0603民初26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慧翼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63000.00元。权利人至2016年11月30日尚未受偿本金6300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川0603民初26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赤波
审判员 宋志林
审判员 罗 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