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民初4137号
原告:成都慧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号6楼C3。
法定代表人:褚嵩。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北路1号4-4-101。
法定代表人:林瑶。
被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温江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1818号12栋1单元29层11号。
负责人:魏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冠群,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慧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温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成都慧翼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慧翼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慧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晓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曾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