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722民初3631号
原告:宣汉县吉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蒲江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MA627QCQ8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蜀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9873990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宣汉县吉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蜀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宣汉县吉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汉县吉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00元,原告宣汉县吉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予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