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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蜀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耕读文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川0823执保17号 四川蜀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耕读文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蜀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耕读文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川0823民初2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耕读文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82285.49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耕读文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282285.49的其他财产。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耕读文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308********内的存款,限额282285.49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1月17日至2025年1月16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2024)川0823民初29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部份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