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中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砀山中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安分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2民初4313号 原告:***,女,199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中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砀山中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砀山中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安分公司、***、砀山中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