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81民初671号
原告:东台美年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翔,江苏文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子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美年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子邑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东台美年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台美年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台美年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东台美年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