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宏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执17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四川宏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1单元9层919号。
法定代表人:唐志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602民初12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7日受理了***申请执行四川宏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602执17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建英
审判员  曾 华
审判员  熊昌学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梁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