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6民初27107号 起诉人:宁夏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邢某某,系河南文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年12月1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宁夏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起诉材料,起诉人宁夏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宁夏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855702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5日,原告宁夏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中储粮新郑直属库二期浅圆仓及塔架主体结构工程砼浇筑劳务费承包合同》,约定将位于河南省郑州市××区中储粮新郑直属库二期浅圆仓及塔架主体结构工程发包被告***,被告必须按照原告财务规定办理付款手续,劳务费必须优先于支付用于本工程的劳务工资。被告拿到劳务费后,必须足额发放工人劳务工资,如有农民工工资纠纷,原告有权没收保证金并扣除尾款移交劳动监察大队处理,由被告承担所有责任与原告无关等。2022年9月5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农民工工资代付协议》,协议显示被告***班组合同内劳务费结算总金额95%(2203618元),合同外补助单价费用总计19696元,前期原告已支付1810570元,剩余尾款412744元,原告自愿代付被告***班组人工工资591266元,至此***在宁夏亿丰公司中储粮新郑直属库有限公司物流仓储项目二期浅圆仓、7-10号塔架主体及二次结构工程劳务费全部结清。2022年9月6日,原告将591266元转入被告***班组的农民工工资的账户中,履行了《农民工工资代付协议》。2022年12月9日,因农民工工资纠纷,原告代被告***支付工资87159元。2023年1月3日,被告***班组农民工因***未支付工资提起诉讼,后原告宁夏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向***雇佣的工人支付工资336765元。2023年9月15日,原告代被告发放农民工工资231900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由权向被告追偿相关款项。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追偿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金凤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宁夏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