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夏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502民初2710号
原告:**,四川绵阳市人,住四川省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宁夏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670400265U。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84750R。
法定代表人:李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1,宁夏海原县人,住宁夏海原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宁夏银川市人,大专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马某2,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原告**与被告宁夏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张某、马某2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张某、马某2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计4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常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