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焘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宜昌市西陵区光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与湖北焘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02民初1658号 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光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石板村七组。 经营者***。 被申请人湖北焘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山县古夫镇竹苑小区27栋7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光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湖北焘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光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焘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案外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光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焘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位于宜昌市体育场北路XXX-X号的房屋一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