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2执1945号之一
被执行人:贵州九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5661020X2,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黔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X组团1、2、3、4、5栋3单元2层1号。
法定代表人:袁娇懿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九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九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3XXXXXXX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867.9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莫朝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