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17195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2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炜(特别授权),贵州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熠修(一般代理),贵州众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九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村金关南路金鑫佳苑64号2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00055661020X2。
法定代表人:袁姣懿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开宇(特别授权),贵州圣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与被告贵州九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该申请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