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29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九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南厂路35号都市国际10号楼1单元3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5661020X2。
法定代表人袁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芯,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磊,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妮,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赫章县水投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城关镇解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MA6DUUKY04。
法定代表人陈岚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璨,贵州锦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义翔,贵州锦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贵州九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赫章县水投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7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九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张迪芯,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磊、黄妮,被上诉人赫章水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璨、徐义翔参加二审质询。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7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贵州九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75.00元,上诉人***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75.00元,由二上诉人自行至本院退回。
审判长 李可
审判员 张晶
审判员 唐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