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9413号
原告:南京金融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奥体中心体育场五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浙大同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16号3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金融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浙大同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金融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浙大同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金融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南京金融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