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诚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诚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22民初153号 原告:***,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告:湖北诚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诚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