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26执保545号
申请人:***,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玉,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与大庆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运广,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濮阳市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
作出(2021)豫0926民初2461号民事裁定,在10720000元价值范围内,网络查控并查封或冻结了濮阳市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县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于2021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河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福景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