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6民初2587号
原告:***,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兴城市,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区。
被告:***,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河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运广,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杨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子元,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
法定代表人:龚乃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文,该公司公司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苏志元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