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10执674-1号
申请执行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哈锅锅炉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哈锅锅炉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香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香劳人仲字【2016】第94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香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香劳人仲字【2016】第94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