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1民初8956号之一
原告: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东环路**。
被告:哈尔滨哈锅锅炉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动力区)旭升街**
原告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哈锅锅炉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90元(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