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尔滨哈锅锅炉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华电大同第一热电厂有限公司银行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哈尔滨哈锅锅炉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华电大同第一热电厂有限公司银行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202执恢128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哈锅锅炉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街2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电大同第一热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老平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1)城商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2011)城商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2011)城商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2011)城商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2011)城商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华电大同第一热电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百四十三万七千一百二十一元八角五分(1437121.85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