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哈锅锅炉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华电大同第一热电厂有限公司金钱给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哈锅锅炉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华电大同第一热电厂有限公司金钱给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202执恢1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哈锅锅炉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执行人华电大同第一热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老平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哈锅锅炉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华电大同第一热电厂有限公司金钱给付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13843625.8元。经本院查询、查询银行、证券、车管、房产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大同市华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1)城商初字第79、80、81、8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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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