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108民初569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哈锅锅炉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1281638108(3-1),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街2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树市宏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榆树大街南段(物流中心一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哈尔滨江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信用代码91230125MA64K6Q(1-1),住所地哈尔滨市宾县宾州镇胜利街(县医院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龙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哈尔滨哈锅锅炉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榆树市宏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江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