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唐锅炉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哈锅锅炉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树市宏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108民初569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哈锅锅炉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1281638108(3-1),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街2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树市宏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榆树大街南段(物流中心一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哈尔滨江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信用代码91230125MA64K6Q(1-1),住所地哈尔滨市宾县宾州镇胜利街(县医院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龙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哈尔滨哈锅锅炉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榆树市宏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江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