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唐锅炉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霍林郭勒金源口热电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哈锅锅炉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81民初1091号 原告:霍林郭勒金源口热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0761063559C,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工业园区源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哈锅锅炉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1281638108(3-1),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街2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受理霍林郭勒金源口热电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哈锅锅炉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霍林郭勒金源口热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哈尔滨哈锅锅炉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霍林郭勒金源口热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林郭勒金源口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原告霍林郭勒金源口热电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霍林郭勒金源口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