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内0782执140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哈锅锅炉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牙克石市国润峰和热力有限公司(曾用名:牙克石市富兴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哈尔滨哈锅锅炉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牙克石市国润峰和热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的(2022)内0782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哈锅锅炉容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36471.91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我院依法于2022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22年10月1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牙克石市国润峰和热力有限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兴安新城规划十街南侧、十六路西侧的锅炉房价值60万元部分,于2022年10月2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牙克石市国润峰和热力有限公司坐落于牙克石市兴安新城工业用地,于2022年10月26日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及传统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牙克石市国润峰和热力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牙克石市国润峰和热力有限公司尚有536471.91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内0782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