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大新特种建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大新特种建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某某化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33737号 原告:广州市大新特种建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201号15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89507495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679710825D。 法定代表人:劳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玥昕,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原告广州市大新特种建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公司)与被告广州***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大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合同签订情况:2019年1月28日,***化公司(发包方、甲方)、大新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广州国际演艺中心项目土建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及承包范围:广州国际演艺中心项目土建维修工程。承包范围为广州国际演艺中心项目土建维修工程招标维修方案和广州国际演艺中心项目土建维修工程投标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及其他为实现合同目的所涉及的承包范围。具体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广州国际体育演艺中心场馆及附属建筑物天花及墙体脱落处重新翻新、**照明灯更换、维修更换局部高压击损空调母线槽、设备检修井盖板及水沟盖板更换或维修、内场不锈钢护栏维修、室内及屋面渗漏维修、幕墙玻璃更换、停车楼地面维修等。 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本项目实行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合同暂定含税总价为838105.68元。 工程款支付约定:当全部施工完成,乙方向甲方移交全部工程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结算资料,双方开始办理结算,在双方对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给乙方;结算总价的3%作为保修金,在本工程保修期起算日起满两年后30日内,如无任何遗留质量问题的,甲方将保修金余款(扣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无息支付给乙方;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付款申请书、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10%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当支付至97%时,之方应向甲方提供至合同结算总价的100%发票。否则,甲方有***付款时间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约定:甲方须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期支付工程款,如因甲方原因造成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按逾期支付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工程保修期约定:本合同工程保修期为贰年,自甲方、场馆对接人验收合格并移交之日起计。若法律法规或政府有关规定对本工程和/或个别工作或物料有更长的保修期规定,则保修期结束后并不会解除乙方按该等法律法规所须承担的保修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大新公司提交的《宝能城市发展建设集团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案涉工程于2019年12月27日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为2019年12月27日至2021年12月27日。***化公司对该证明书予以确认。 工程结算约定及情况:案涉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全部验收合格后3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报送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书面签收日起75天内(含乙方与甲方的核对时间)将结算审核完毕,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大新公司与***化公司签署《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无落款日期),确认应结算金额为351070.68元。大新公司提交与***化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于2021年1月12日将结算资料邮寄给***化公司,***化公司予以确认。 发票开具情况:2019年6月27日,大新公司向***化公司开具金额为83384.8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1月21日,大新公司向***化公司开具案涉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金额合计267685.87元。 工程款支付情况:***化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8日、2021年5月28日、2021年8月16日分别向大新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83384.81元、100000元、57153.75元。 诉讼请求:1.判令***化公司立即向大新公司支付工程款110532.12元及违约金暂计6198.45元(其中以257153.75元为本金,从2021年5月12日起按0.1‰/日计算至2021年5月27日为385.73元,以157153.75元为本金从2021年5月28日起按0.1‰/日暂计算至2021年8月15日为1241.51元,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8月16日起按0.1‰/日计算至2022年1月25日为1620元,以110532.12元为本金从2022年1月26日起按0.1‰/日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0日为2951.21元,要求计算至***化公司全额清偿工程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化公司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化公司与大新公司签订的《广州国际演艺中心项目土建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大新公司已完成案涉工程施工义务,并经验收合格、结算确认,案涉工程保修期亦于2021年12月27日届满,故大新公司主张***化公司支付案涉工程剩余款项110532.12元(351070.68元-83384.81元-100000元-57153.75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案涉合同约定“在双方对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给乙方;结算总价的3%作为保修金,在本工程保修期起算日起满两年后30日内,如无任何遗留质量问题的,甲方将保修金余款(扣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无息支付给乙方”,双方签署的《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虽无落款时间,但双方确认大新公司已于2021年1月12日邮寄结算资料,根据“工程完工全部验收合格后3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报送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书面签收日起75天内(含乙方与甲方的核对时间)将结算审核完毕”的约定,本院确认案涉工程结算时间为2021年3月28日,故***化公司应于2021年5月12日前支付除保修金外的工程款340538.56元(351070.68元×97%),于2022年1月26日前支付保修金10532.12元。***化公司未按约支付上述工程款,大新公司有权主张违约金。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及***化公司付款情况,违约金按每日0.1‰,分别以257153.75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3日起计至2021年5月27日,以157153.75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8日起计至2021年8月15日,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6日起计至2022年1月25日,以110532.12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化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大新特种建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0532.1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0.1‰,分别以257153.75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3日起计至2021年5月27日,以157153.75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8日起计至2021年8月15日,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6日起计至2022年1月25日,以110532.12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5元,由被告广州***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