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33740号
原告:广州市大新特种建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201号15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89507495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679710825D。
法定代表人:劳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玥昕,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原告广州市大新特种建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公司)与被告广州***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大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合同签订情况:***化公司(发包方、甲方)、大新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广州宝能国际体育演艺中心二期项目2#楼商场(局部)结构加固工程施工合同》,无落款日期。
工程名称及承包范围:广州宝能国际体育演艺中心二期项目2#楼商场(局部)结构加固工程。承包范围:广州宝能国际体育演艺中心二期项目2#楼商场(局部)结构加固工程施工图纸及效果图和广州宝能国际体育演艺中心二期项目2#楼商场(局部)结构加固工程投标报价书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及其他为实现合同目的所涉及的承包范围。
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本项目实行单价包干,合同暂定含税总价为789744.21元。
工程款支付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结算资料,双方开始办理结算,在双方对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给乙方。结算总价的3%作为保修金,在本工程保修期起算日起满两年后30日内,如无任何遗留质量问题的,甲方将保修金余款(扣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无息支付给乙方。甲方每次向乙方支付每笔款项前,乙方均应先向甲方提供相应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付款申请书,且合同价款支付至97%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100%发票,否则甲方有***付款时间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约定:甲方须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期支付工程款,如因甲方原因造成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按逾期支付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工程保修期约定:本合同工程保修期为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并由甲方交付给业主(以甲方公告的交付日期为准)之日起计。若法律法规或政府有关规定对本工程和/或个别工作或物料有更长的保修期规定,则保修期结束后并不会解除乙方按该等法律法规所须承担的保修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大新公司提交的《宝能城市发展建设集团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案涉工程于2019年12月16日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为2019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6日。***化公司对该证明书予以确认。
工程结算情况:大新公司与***化公司签署《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无落款日期),确认工程结算额(不含应扣款项)500287.43元(开票金额)、应扣款项5674元,应结算金额为494613.43元,其中保修金金额为15008.62元。大新公司提交与***化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于2021年12月14日取得双方签章确认的《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化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发票开具情况:2019年2月16日,大新公司向***化公司开具金额合计226713.3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2020年3月2日,大新公司向***化公司开具金额为54176.8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10月20日,大新公司向***化公司开具案涉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金额合计219397.28元。***化公司提交快递单及查询记录证明大新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才将后3张发票送达给其,并据此主张剩余结算款及保修金的违约金起算时间为2022年10月25日。大新公司称双方之间是其请款后,***化公司明确付款时间并通知其开具发票,其才开发票。但其向***化公司请款,***化公司一直没有回复,故一直没有开具发票。
工程款支付情况:***化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22日、2020年3月5日向大新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226713.31元、48502.84元。
诉讼请求:1.判令***化公司立即向大新公司支付工程款219397.28元及违约金暂计5967.6元(以219397.28元为本金,从2022年1月21日起按0.1‰/日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0日为5967.6元,要求计算至***化公司全额清偿工程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化公司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化公司与大新公司签订的《广州宝能国际体育演艺中心二期项目2#楼商场(局部)结构加固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合同约定“在双方对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给乙方”,双方确认大新公司取得《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时间为2021年12月14日,故***化公司应于2022年1月26日前支付除保修金外的剩余未付结算款204388.66元(494613.43元-226713.31元-48502.84元-15008.62元)。案涉工程保修期于2021年12月16日届满,根据约定“结算总价的3%作为保修金,在本工程保修期起算日起满两年后30日内,如无任何遗留质量问题的,甲方将保修金余款(扣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无息支付给乙方”,故大新公司应于2022年1月16前支付保修金15008.62元。综上,大新公司主张***化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未付款项219397.28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化公司未按约支付上述工程款,大新公司有权主张违约金。根据案涉合同约定,结合大新公司主张,违约金按每日0.1‰,分别以15008.62元、204388.66元为基数,分别从2021年1月21日、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关于***化公司抗辩大新公司延迟提交发票违约金起算时间相应顺延问题,本院认为开具发票仅为合同约定的随附义务,不能对抗***化公司应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且***化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能够向大新公司付款而大新公司存在怠于开具发票的行为,故大新公司提出的上述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化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大新特种建筑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9397.2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0.1‰,分别以15008.62元、204388.66元为基数,分别从2021年1月21日、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元,由被告广州***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