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闽0783执111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俞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建瓯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闽0783民初4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需支付64988719.8元及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362052元、执行费132389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发出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作出(2025)闽0783执1110号执行裁定,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银行、财付通账户及支付宝账户存款,以66394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但暂未冻结到相关款项。
2025年7月1日,本院作出(2025)闽0783执1110号之一执行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位于建瓯市中侨江南名城不动产二十五套,查封期限三年。本院已向上述房产首封法院南平中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函请首封法院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财产过程中依法保护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参与分配。2025年8月5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闽07执165号之一执行分配方案,申请人某甲公司对拍卖所得价款8418146.37元优先受偿;2025年9月17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闽07执165号之三执行分配方案,申请人某甲公司对拍卖所得价款2347550.3元优先受偿;二次拍卖款共计10765696.67元直接用于清偿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办理的某甲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执行债权人李某。
2025年8月14日,本院作出(2025)闽0783执1110号之二执行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位于建瓯市中侨江南名城不动产二十七套,查封期限三年。本院亦已向上述房产首封法院福州中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函请首封法院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财产过程中依法保护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参与分配。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5年7月1日,前往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进行查找,现场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四、2025年7月22日,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限制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非必需的消费行为。
五、截至2025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债权,通过南平中院参与分配受偿10765696.67元,因申请执行人在南平中院有被执行案件,受偿款直接清偿给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李某。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5年10月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其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zdqz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