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302民初14160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支持起诉机关: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州市埇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州市埇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互联网产业园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0071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款4985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份,原告跟随班组长***(施工现场代班人员)进入宿州托斯卡纳小区二期创意之都项目施工,工种木工。施工过程中,由被告向原告发放生活费。施工完毕后,被告迟迟未能与原告结算劳务工资,无奈,原告向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请求对被告拖欠原告对工资进行结算,后原、与被告公司的项目会计在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的主持下,被告公司项目会计对拖欠原告的应发工资进行了结算,并加盖公章进行确认。原告依据被告认可的工资款项证据向被告追要拖欠的款项,但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 被告福建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关系,原告并非被告雇佣的人员,根据合同相对性,被告作为项目的总承包方,不是原告雇主,不具有支付原告工资的义务。原告的工资无法得到支付系项目建设单位宿州市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且挪用了监管账户资金,本案中农民工工资应当由宿州市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原告在福建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宿州托斯卡纳小区二期创意之都项目施工,由被告发放生活费。施工完毕后,被告拖欠农民工工资,在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的主持下,被告公司项目会计对拖欠原告的应发工资进行了结算,并在工资对账表中加盖公章进行确认,尚欠原告***工资49850元。 上述查明的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工资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工资对账表中载明欠款金额并加盖被告公司公章,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4985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福建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498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四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3元,由被告福建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