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24民初4445号
原告:嘉兴名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工业园区北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69238485X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罡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南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南路168号水岸春天5号楼18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593280078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名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南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南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兴名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南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44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合计5364元,由原告嘉兴名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谈***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