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南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南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4336号
申请人:株洲南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南路168号水岸春天5号楼1812室。
法定代表人:罗毅,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溪,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进行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闫子才。
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翠华南路凯颐大厦19层20室。
负责人:朱**军。
申请人株洲南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株洲南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名下价值共计人民币2,616,132.6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南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出具的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1143020000000387)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名下价值共计人民币2,616,132.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株洲南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永 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实习欧小晶
书 记 员 雍 家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