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南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南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4337号
申请人:株洲南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南路168号水岸春天5号楼1812室。
法定代表人:罗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溪,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申请撤诉,进行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领取相关文书等。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洪塘冲3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株洲南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株洲南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810405.06元。申请人株洲南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购买了保险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南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810405.06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株洲南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庆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谢 利
书 记 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