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南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南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433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南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南路168号水岸春天5号楼1812室。
法定代表人:罗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溪,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申请撤诉,进行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领取相关文书等。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洪塘冲3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少玮,男,199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除一般授权的权限外,还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上诉,同意调解或和解,签署和解协议,签发签收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
原告株洲南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湘0211民初4337号民事裁定,在1810405.06元范围内冻结了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21年10月27日,株洲南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衡阳苗圃支行账号为4300********的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衡阳珠晖支行账号为4300********的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株洲南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衡阳苗圃支行账号为4300********的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衡阳珠晖支行账号为4300********的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庆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谢 利
书 记 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