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425执异23号 异议人:***,男,汉族,住江西省都昌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西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帐户冻结。经查,异议人于2019年10月15日在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工作场所造成伤害,后经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德人社伤认字[2019]第21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待遇核定金额为19894元,并经由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尾号为2165帐户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中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尾号为2165帐户上19894元不予执行,并由异议人***领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