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西省创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92民初736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省创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家湖428号麦园机板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07429280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燕坊镇金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05643460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省创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2018)赣0192民初第73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00000元。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创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对担保人的担保财产房屋一并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唐翡所有的坐落南昌市西湖区青云堂3号4单元401室房屋(房权证号:洪房权证西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