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92民初736号
申请人:江西省创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家湖428号麦园机板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07429280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燕坊镇金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05643460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省创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唐翡所有的坐落南昌市西湖区青云堂3号4单元401室房屋(房权证号:*房权证西字第××号)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创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对担保人的上述担保财产一并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唐翡所有的坐落南昌市西湖区青云堂3号4单元401室房屋(房权证号:*房权证西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