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都催字第00016号 申请人江苏华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区锦绣苑5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江苏华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银行盐城分行签发的票号31300051/37446379(金额50000元,出票人江苏伯乐达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盐城市电力变压器厂有限公司,出票时间2015年2月6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5日,经转让由申请人江苏华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华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华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