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汇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龙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691执19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汇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连云港龙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江苏汇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环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龙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苏0691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龙圣公司应支付汇环公司货款1017030元及利息(以101703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因龙圣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汇环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5年1月15日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约定:龙圣公司应支付汇环公司1150803.35元,于2025年1月20日前支付40万元(已履行);自2025年2月起至2025年6月止,每月月底前支付8万元;自2025年7月起至2025年11月止,每月月底前支付5.8万元,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60803.35元。此后,申请执行人汇环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苏0691执1939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