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28417号
原告:北京小犀快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火炬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小犀快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火炬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小犀快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小犀快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