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7民初536号之二
原告:***,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原告:***,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原告:***,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奔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孔家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奔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财产保全费4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