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奔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奔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1民初1859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奔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孔有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东市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南京奔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了支付175万元的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计10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