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3民初41号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盐城市某。
负责人:周某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