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317号
原告:山东凯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路3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43380999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三区5号楼3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2668822。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阳谷县蓝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光生态工业园区祥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MA3CGA454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国际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光生态工业园区祥光路6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MA3EU5BD9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安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72861788XN。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光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769728295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省**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522216028。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浙江麦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黄**村(乐清市欣灵投资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97LHJ8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凯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莱公司)与被告***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阳谷县蓝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公司)、**国际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瑞控股公司)、山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光铜业有限公司(以下***光公司)、山东省**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瑞金属公司)、第三人浙江麦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控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凯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蓝海公司、**控股公司、**公司、祥光公司、**金属公司连带支付凯莱公司票面金额78594元及利息损失;2.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27日,**金属公司(出票人)***公司(收票人)出具票号为190745100009820220127160447510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承兑人为***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6月27日,票据金额为78594元。上述承兑汇票可转让,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为2022年1月27日。2022年1月28***公司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公司;同日**公司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控股公司;同日**控股公司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蓝海公司;同日蓝海公司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凯莱公司;2022年1月30日凯莱公司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第三人麦控公司。麦控公司提示付款后被拒付,***公司行使追索权,现凯莱公司依法对各被告行使票据追索权。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祥光公司已由阳谷县人民法院受理进入破产程序,故本案应由阳谷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阳谷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卉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菁